◎從愛滋談起…
*HIV/AIDS、傳染途徑、症狀、醫療…
*刻板印象、隱喻、迷思…
*感染者權益
*人際關係(職場、親友、伴侶)…
◎成書背景
美,80年代
◎作者背景
中產以上,演藝圈
◎書中議題
A.對愛滋的態度
---心理衝擊(p.20、120、370…)
---生理衝擊(p.32…)
B反省與批判
p.39、57、73、247
C.對伴侶關係的態度
p.198、256、313、314 *「湯匙」p.173
D.「告知」
p.111、280
E.公部門與醫療體系/自救團體
p.230、131、161/p.304、374
◎touching的部份
p.397-398、426
◎延伸文本
---Susan Sontag 著,刁筱華譯(2008)。疾病的隱喻。台北市:大田。
---Mark Sanderson著,陳錦華(2004)。我們選擇的告別。台北市:商周。
---白先勇(2008)。紐約客。台北市:爾雅。
---謝慧華(2006)。愛滋男同志雙重暗櫃中伴侶關係的斷裂、綿延與展現。高雄市: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。
---陳姝蓉(2003)。感染愛滋對男同志親密關係的影響。台北市:國立台灣大學護理研究所碩士論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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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血者健康標準(資料來源:衛生署網頁)
第四條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暫緩捐血:
一、婦女懷孕中或產後(含流產後)六個月以內者。
二、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。
三、四星期內曾接種麻疹、德國麻疹、腮腺炎及小兒麻痺(口服)等活性減毒疫苗者。
四、六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。
五、現患梅毒、活動性結核病、糖尿病、心臟病、消化道潰瘍出血、高血壓、腎臟病、哮喘、感冒、急性感染、傳染病、過敏病症者。
六、自瘧疾疫區回國一年內或曾在三年內罹患瘧疾者。
七、曾在七十二小時內拔牙者。
八、曾在五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,不得捐血小板。
九、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。
十、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。
十一、民國六十九年至八十五年間曾在英國輸血或曾至英國
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個月者,或民國六十九年以後曾於歐洲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五年者。
十二、經通報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,於治療痊癒後,未逾三個月內者。
十三、曾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密切接觸,於最後接觸日起一個月內者。
十四、自有地區性傳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地區回國後一個月
內者。
十五、自西尼羅病毒流行區離境日起一個月內者。
十六、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者或二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
發生性行為者。
十七、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(梅毒、淋病、披衣菌、生殖器皰疹、軟性下疳、尖型濕疣等)者。
十八、一年內曾刺青者。
第五條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永不得捐血:
一、曾患惡性腫瘤、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。
二、曾有出血不止、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。
三、曾有吸毒或慢性酒精中毒者。
四、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、男性間性行為者及長期使用血液製劑者。
五、曾為AIDS患者。
六、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(HIV-I / HIV-II)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。
七、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(HTLV-I)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。
八、曾罹患庫賈氏病者(CJD)、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、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親生殖腺素(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)者、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、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(CJD)患者。
九、曾從事性工作者。
讀書會休會。
讀書會公告 (4)
也太歧視了
是永不得捐血喲!
那就不捐吧
沒什麼了不起的